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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Q1: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屬於不同性質的兩種保險,他們主要區別在於本身社保性質不同,而且對於保障公民的類別不同;但是其相互彌補,共同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財產。

一、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在本質上有非營業性和營業性的區別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1)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作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2,商業保險是指透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其所對購買者的保障分類不同:

社會保險購買,主要從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五個方面去保障公民的生活;公民在單位購買社會保險以後,在滿足相關條件以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給予公民在工作,退休,失業等期間相關的補貼。公民若需要享受養老保險等待遇,是必須按照國家政策進行繳納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主要是對於公民的人身,財產進行保障。公民可以按照個人經濟水平而購買特定的商業保險,自願選擇商業保險來用於保障自己人身或者財產的安全,與社會保險不同在於,商業保險不強制要求公民必須購買(社會保險根據公民工資以及當地政策所影響;商業保險以公民年齡,投保的種類所影響),而且其所享受的待遇比社會保險要高。

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共同保障公民的生活

由於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其各自對於公民生活保障的種類不同(社會保險主要針對工作以及生活中五個大類別的保障,而商業保險是針對公民人身以及財產大分類的保障);考慮到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購買沒有相關的限制,對於有經濟水平的公民是可以選擇同時購買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享受雙方的人身、財產以及社會的保障。

公民同時申請購買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可以在遇到特殊問題的情況下享受雙重的保險,例如在住院時候,享受社會保險給予的國家補貼,也可以享受到自己購買商業保險給予的報銷,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

因此,可以看得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它們看似互不相符卻又能雙重保障者公民的人身以及財產,對於有經濟能力的公民是建議同時購買的,而對於經濟一般或者相對比較低的,也建議檢查購買社會保險保障自己。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二條.

Q2: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是社會保險 可以補交 未繳納滿15年的職工,都是可以個人補繳納不足部分的
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既有聯系,又有本質的區別。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中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一是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屬於政府行為,是一種福利事業,具有非盈利性質。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系;具有以盈利為目的的性質;二是目的不同。社會保險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其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商業保險的根本目的則是獲取利潤,只是在此前提下給投保者以經濟補償;三是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是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者承擔。商業保險完全是由投保個人負擔;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從穩定社會出發,著眼於長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還要隨著物價上升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商業保險著眼於一次性經濟補償。五是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力。政府對社會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則受菜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主要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以保護投人的利益。商業保險主要是人身保險與社保的區別在於:
一、經營主體不同,人身保險的經營主休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社保保險可以由政府或其設立的機構辦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經營機構如基金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代管。社會保險帶有行政性特色。我國,經辦社會保險的機構是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
二、行為依據不同。人身保險是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保險雙方當事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證這一權利的實作,國家必須頒布社會保險的法規強制實施。
三、實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少數險種外,在多數險種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實施的規定。而社會保險則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凡是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必須一律參加,沒有選擇余地,而且對無故拒交或遲交保險費的要征收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適用的原則不同。人身保險是以合同體現雙方當事人關系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於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以及交納的數額。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險強調的是“個人公平”原則。而社會保險因其與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相聯系,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宗旨,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原則。投保人的交費水平與保障水平的聯系並不緊密,為了體現政府的職責,不管投保人交費多少,給付標准原則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險費,但同樣能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對保險事故所致損害進行保險金的給付。這一目標可以滿足人們一生中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即生存、發展與享受都可以透過購買人身保險得到保障。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標是透過社會保險金的支付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六保費負擔不同。交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而且保險費中不僅僅包含死亡、傷殘、疾病等費用,還包括了保險人的營業與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因而,人身保險的收費標准一般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至於各方的負擔比例,則因專案不同、經濟承擔能力不同而各異。與社保比,商業保險是交費自己選擇,社保是不夠溫飽型的,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拐棍,是補充社保的,有商業保險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較高的生活水准. 退休後的養老金是自己定的因為其實就看你交了多少錢在保險公司.

Q3: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這麼講吧,同樣都在保障體系之內!但區別就在於社保就像我們貼身穿的內衣,而商保就要我們的外套!這兩者缺一不可!社保只能使我們的生活維持在基本生活條件下,而商保卻可以讓我們生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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