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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Q1:怎麼確認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Q2: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好多職工都遇到你這樣的困惑。針對你的問題,我答復兩點。 第一,關於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的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Q3: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這里存在一個問題,你們到底屬於不屬於承包,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們是承包,那就不是勞動關系,你的勞動關系存在於你跟你的老板之間,也不是公司,另外,你們承包的是什麼活兒,如果你的老板沒有資質進行招用工人,你們可以申請仲裁,連老板帶公司一起仲裁,維護你們的權益,但是就目前來說,你們沒有承包合同,那麼就醫藥費公司已經給承擔來說,主張你們實際是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是可以,公司在這方面不好提出反證證明在其他方面為你們承擔醫藥費的

Q4:事實勞動關系怎麼確認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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