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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怎麼知道犯罪嫌疑人

Q1:我怎麼能知道警察是否找過犯罪嫌疑人

什麼情況?警察立案沒有?

如果立案的話,警察應該給你立案回執;

到時候你就拿回執去催問案件進展情況,讓你等只能是等結果。

Q2:報警後怎麼做能知道警察找過犯罪嫌疑人

你可以向上級警察機關反映情況,督促破案。

Q3:請問警察在網上怎麼查詢犯罪嫌疑人

全國的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容貌,身高,體重,指紋等)都儲存在警察機關的全球網系統中,也就是說,無論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段,只要警察機關利用網路系統,就能查出任何一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資料。

Q4:什麼警察在全國內能抓犯罪嫌疑人

警方可以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並不是說一經警察機關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要被無限期的關押下去,這是有期限規定的,相應的逮捕也需要一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

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Q5:立案後警察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哪兒卻不去抓怎麼辦

我建議你找督察,要求他們在3個工作日給你一個准確的答復

Q6:警察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怎麼辦?

警察機關抓不到犯罪嫌疑人,有三大應對措施:在實踐中,警察機關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警察不是神,有時找不到,也是很正常的現象。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出現這種情況時,該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有以下三種應對措施:1、報警立案。當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報警,要求警方立案調查了。 至於是否找不找得到犯罪嫌疑人,並不影響立案,因為那是立案之後警方追捕犯罪嫌疑人未果,而得出來的結論。

2、刑事立案後,未偵破就會一直存在,警方也會一直進行偵查的。按規定,只要刑事立案後,一直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無法推進,也無法進行審判,案子就會一直存在,亦可以稱之為“積案”。 這些案件,警方也會一直偵查下去的,直到案件偵破時為止。

當然了,時間久了,警方有時候可能會有所松懈,被害人最好一直關注著案件進展,時常聯系警方了解情況,敦促警方抓緊破案。3、警方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就會透過各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搜捕、網上通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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