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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必須男女結婚嗎

Q1:最新頒布的婚姻法規定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根據我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修改的《婚姻法》總則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Q2:新的婚姻法中規定的是男女20幾歲可以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節選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Q3: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多少歲可以結婚??

現在《婚姻法》的規定。我國法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鼓勵晚婚晚育。

Q4:現代婚姻法規定男女多大可以結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2、法定婚齡是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達到的年齡,具有強制性,非經立法程式,任何國家機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但基於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的原因,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區可以根據本民族的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做變通的規定。 3、另外,我國婚姻法在規定法定婚齡的同時,還規定了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所謂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婚齡推遲3歲,即男子25周歲、女子23周歲以上結婚。

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與法定婚齡的法律性質不同。國家積極鼓勵和倡導晚婚晚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祝愛情甜蜜!心情快樂!生活幸福!。

Q5:現在婚姻法規定男女多少歲可以結婚?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記得,不要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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