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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單位應承擔哪些費用

Q1:工傷賠付里單位和保險基金分別承擔哪些費用?

問這些費用都是單位出的嗎?工傷保險賠付哪些? :工傷賠償是指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的賠償,不能追究受傷員工的“違章操作”責任。該賠償應由社保部門承擔,但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則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你提到的專案都屬於工傷賠償責任范圍內。 我該承擔公司的經濟損失嗎?該承擔哪些經濟損失呢? :工傷賠償是指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的賠償,不追究受傷員工的“違章操作”責任,不等於說不追究財產損失的責任,所以,單位可以追究經濟損失。但只能是有依據可計算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部分。不可計算的損失為沒有證據,不能賠償;間接損失不適用賠償;說是一部分,是因為員工的“違章操作”是與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嚴格有關的,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Q2:工傷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費用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

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三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Q3:工傷單位應該承擔什麼費用?

若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至六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全部工傷賠償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准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Q4:公務員工傷,所在單位承擔哪些費用

如果真的認定是工傷,單位首先承擔醫療費用。然後在停工留薪期的所有工資待遇津貼不變,照常發放。最後,如果傷殘較重,經鑒定達到十級以內,單位還要承擔相干費用(可以參照新工傷不保險條列賠付)。

Q5:一級工傷單位需承擔哪些費用

【工傷一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四)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等級的,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 支付】《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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