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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有一方丟失能辦理離婚嗎

Q1:一方結婚證丟失必須要補辦後才可辦理離婚嗎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
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你們只要有一本結婚證就可以離婚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Q2:雙方有一方結婚證丟失 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有一方結婚證丟失,應該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以後,再帶上相關資料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因為離婚手續辦理是需要提供雙方結婚證等資料才可以申請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Q3:雙方有一方結婚證丟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Q4:一方結婚證丟失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一方結婚證丟失,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手續。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關於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Q5:如果一方結婚證掉了,如何辦理離婚呢求解?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的結婚證丟失,需要離婚,基本上是不影響的,經過協商一致,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另一方的那本結婚證來辦理離婚登記。協商不成的,丟失結婚證的一方,也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結婚的檔案證明,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Q6:一方結婚證丟失 只有一個結婚證可以離婚嗎

只有一本結婚證可以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Q7:如果雙方有一方結婚證丟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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