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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輕微事故處理流程

Q1: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交警一般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流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警察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警察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警察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傷殘評定。警察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警察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警察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警察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鑒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警察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警察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警察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

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

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警察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警察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警察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警察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警察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傷殘評定,警察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警察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警察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准,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警察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警察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處理步驟

一、受理報案

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警察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准,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警察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警察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Q2:汽車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能快速解決的小事故
這種事故是指沒有人員傷亡、車損也不大的小刮蹭,只要事故雙方都沒有異議,不需要報警,可以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規定自行協商處理。
一般能夠快速處理的事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不超過2000元
2.事故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
3.事故當事人都有為車輛買保險
4.事故當事人都願意到同一地點定損
5.事故車可以開動
而以下的情況是絕不能進行私了的,請切記:
1.車輛無牌照
2.駕駛人無駕駛證
3.涉嫌酒駕的
以上三種情況必須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警,等待交警的處理。
二 、處理汽車交通事故的流程
1.發生小事故後,應該第一時間打開車輛的危險警告燈並在車後設置危險警告標識,防止後車追撞,保障車內乘客以及車輛的安全。
2.設立好警示標識之後就要初步確定事故雙方的責任。【注: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那就需要報警等待交警來定責了。】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確定各自的責任,那麼就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快速處理流程了。
3.接下來就是拍照取證了。照片要求一張可以說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有一張能說明事故現場情況的照片(包括馬路上的剎車印、道路標識等),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這不僅是為了向保險公司提供事故證據,也可以避免對方車主在挪車之後“耍賴”。【注:此時也可以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等待保險人員到現場拍照取證,通常需要一定時間。而對於一些小事故,保險公司有時也不到場,只到事故處理中心。】
4.拍完照後,就要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在核對完上述信息後才可以移動車輛,把車挪到不阻礙交通的地方,並繼續打開雙閃、設置安全警告標識。
5.在完成以上的步驟之後,雙方就可以各自給投保的保險公司打電話,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損失情況。而保險公司在受理之後,會回復車主一個報案號,之後就可以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了。
6.最後,事故雙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定損,在那里會有交警來確定事故責任歸屬。定損之後,按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預交維修費用。現在很多城市都設定了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
7.車輛送去維修,等維修好後,車主持相關的單據到保險公司理賠即可。這里要注意的是,單方責任事故需到全責方保險公司定損及索賠;雙方同等責任事故則可到任意方保險公司定損及索賠。
三、處理汽車交通事故需要注意的事項
1.上面介紹的都是一些損失較小的刮蹭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如果發生了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必須冷靜快速地報警、撥打120,將損失降低到最低。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否則將面臨更為嚴重的法律制裁。
2.如果是發生事故之後對方逃逸,那一定要記下對方的車牌號,並尋求現場人員和周圍目擊者的幫助,當然也別忘了報警,拍下事故現場。
2.如果是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那無論是哪方的責任,只要對方的要求不過分,建議私了。因為現在的法律優先保護非機動車,如果堅持報警,那麼接下來的扣車、扣證、事故勘察等程式會非常麻煩。當然,如果事故較為嚴重,或者對方“獅子大開口”了,還是必須報警的。另外,要是遇到“碰瓷”的,那就趕緊拍下所有證據,尋找周圍的目擊者,並及時報警。
3.如果是撞上了建築物、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的,需及時報警,並標劃車輛輪胎位置,對事故現場拍照,等待交警前來處理。
4.如果事故車輛沒有及時繳納保險,未參加年檢或者駕駛證過期的話,保險公司都不會提供理賠的。
5.如果您的車子在一年的保險期內已經出過兩次險了,那小刮小蹭就直接私了吧,再走保險程式的話會影響到第二年的續保費用,即使更換保險公司也會增加投保費用。反之,如果您的車子在一年的保險快到期前還沒有出過險,那出現了刮蹭事故就大膽地走保險程式吧,私了費用未必會比保險的低。

Q3: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流程都應該怎麼做?

1、發生輕微的事故不要慌,先打開雙閃,然後放置三角警示牌,避免發生二次事故。然後就是查看事故現場,和對方車主協商走輕微事交通故快速處理流程。

2、拍攝事故照片,對現場進行拍照主要是為了向保險公司提供事故的證據,在移動車輛前對車輛拍照也可以避免對方車主“賴帳”。

為了盡量還原事故現場原貌,應著重拍攝事故現場的整體(收錄兩車以及路面環境)、側前方、側後方、本車全貌、事故車全貌、撞擊部位和兩車受損情況。為了放置對方不認責,還應該特別拍攝到路面指示線。

3、查看對方的駕駛證、行駛證、年檢標志、交強險標志、車牌,並確定對方是否酒駕,這是走快速處理的前提,如果不合要求那就不能挪車。

4、把車挪到不影響交通的同行的地方,填寫一個快速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一般車主都不會准備這個),沒有可以用白紙替代,但要寫清楚雙方駕駛員姓名、駕照號、車牌號、電話。

5、最重要的是寫好責任劃分情況,同時承擔主責的車主應撥打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後,雙方自行協商定損、修車事宜即可。

6、只要雙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沒有爭議,比如一方明顯的追尾認全責,那就可以不用報警,把車挪一邊,直接簽一個快速處理協議書,快處快賠。

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沒有涉及人員傷亡且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輕微財產損失是指造成腳踏車車輛損失交強險在2000元以下、商業險在10000元以下且車輛可自行移動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

不適用快速處理的情況:

1、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只要涉及人傷,就別想著走快速處理了,趕緊報警,如果當時覺得傷者只是輕微傷,選擇私了,那麼以後對方說你肇事逃逸,那你就是全責了。

2、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證過期,只要有一方是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證過期,都是無法走保險理賠的,所以你想走快速處理是沒用的,保險公司是拒賠的。

3、事故車輛未上牌、駕駛員酒駕,這和無證駕駛是一樣的道理,都屬於車險免責條款里規定的,也不能走快速處理流程。

4、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走快速處理的前提肯定是雙方車輛都有投保本省的交強險,如果有一方未投保或者保險過期,也是沒用的。

5、事故對其他非機動車、行人、建築物、公共設施造成損害的,也是不能走快速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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