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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多久能開出來

Q1:離職證明一般多久能開出來法律知識

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績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3、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4、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5、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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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離職離開公司後,需要多久才能開具離職證明,公

勞動者辭職到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之內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Q3:離職證明丟了能補開麼?能開幾次啊?

離職證明應該在你辦完交接手續離開公司的時候公司出具,就只出一次 如果丟了,需要辦其他事,和原單位協商寫個申請,讓原單位補一份離職證明

Q4:一般離職證明多久才能拿到?

保險公司的離職證明會在保險公司下編(注銷您所在保險公司的工號)後才能拿到。但由於保險公司是一個季度才進行一次考核,3.6.9.12是考核月。所以一般是考核後統一下編。但特殊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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