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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撫養費問題咨詢

Q1: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孩子撫養費問題

一、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透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關於撫養費的幾個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撫養費的計算。經法律程式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30%給付,有多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20%給付。
具體: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准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一是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通常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無論是按月還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給付,為了便於執行,都應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二是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采用。
四、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Q2:發現一個問題,男女離婚,關於孩子撫養費的給予問題?

離婚了,孩子從一歲半開始都是自己一人撫養的,如今八歲了上國小三年級,他從來沒給過一份錢撫養費,也沒看望過孩子。我也從來沒跟他提過撫養費的問題,我知道他不會給的,當初也就是因為錢的問題才分開的,就讓他跟錢過日子吧,目前已經斷絕一切來往了,只希望他以後不要來找孩子麻煩就是了!

Q3:關於離婚後的撫養費問題,如果男方拿年薪,那麼應該如何支付撫養費?

撫養費、撫養費無非就是撫養孩子長大的費用,你管人家掙多掙少,法院判多少就是多少?你也別想人家掙得多給的少,一個孩子一個月無非就那點錢,你也別想多撈,別干那讓人家看不起的事!既然離了就要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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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婚姻法律咨詢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撫養費問題如何協議 撫養費包括哪些內容

本著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協商,子女歸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撫養費。撫養費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撫養費承擔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Q5:河北農村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

1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
2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債務,那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個人債務由個人支付。
至於彩禮,有以下三種情況的應該退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如果判給女方,如果男方沒有收入那肯定是不用支付的,但是男方沒有固定工作,我恐怕還是要支付的,但是可能相對少些。
4如果孩子判給男方,女方毫無疑問是要支付撫養費的。

Q6:離婚,撫養費問題咨詢

孩子撫養權: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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