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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Q1: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百分之50,合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Q2:因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若过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Q3:员工在工作中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个责任划分已及经济赔偿是如何界定?

近日,无忧精英网公众号后台收到一起劳动纠纷咨询案:

无忧精英网会员,某公司项目经理孟某,家里发生了一些大事,使他面对家庭与工作应接不暇。上个月,因为孟某工作上的疏忽,使公司蒙受了损失。公司对此一次性扣除了孟某当月80%的工资。孟某一方面对公司感到很抱歉,另一方面又觉得这80%是不是超出规定了?于是咨询了无忧精英网后台。

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收到这个案子后指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如果员工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但需注意,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从员工工资中扣款。并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0%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资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个月的意思。如果员工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继续扣下去。

孟某当月被一次性扣除了80%的工资的确是不合乎法规的。但是,赵争女士特别提醒孟某,如果孟某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就每月20%扣除上限继续扣下去;如果孟某看到公司扣了一个月的20%工资,就离职走人,想着公司没法从工资里面扣了,公司是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的。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无忧精英网建议孟某,与公司多沟通,说明实情,相信若真的有困难,通情达理的公司也会酌情降低处罚。

Q4:员工工作上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单位制度、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可以起诉求偿。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事项,但约定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在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后,如劳动者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用人的损失,可以一次性赔偿;如没有赔偿能力,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应得的公司予以扣除,但需符合两个标准:不超过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扣除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如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在目前劳动者流动性比较频繁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全部工资及补偿金中扣除劳动者应赔偿的金额。对于不足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债权,劳动者还应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继续赔偿损失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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