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如果你想辭職,老闆不讓辭,你該怎麼辦?
你和我三月份的情況一樣,我當從打上辭職報告有兩個月才離開公司,不過不是他們批准的,是我強行走的,有幾天的工資沒領,押金也沒要,後來聽說他們發工資了,我又回去了,他們說不給我說要告他們,結果扣了一共我兩百塊錢,我也同意了,我給你說現在政府還是很替弱勢群體說話的,你是正當辭職,他們不批,你只有這樣了,你又不是賣給他們了. 還有個辦法,就是一開始不要說辭職,找個理由請長假。其實老闆也會明白一半,因為只要有正當理由,請假總不會不批。這樣也給自己一條後路。
Q2:辭職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我是做人力資源的,試用期離職提前三天通知,如果公司沒有專門的離職表格,你就自己寫一個,最好寫兩份,一份是複印的最好,如果公司有,提交三天就可以離職,不用去上班,直接到新公司上班,如果那個公司不給工資就去當地勞動仲裁告,百分百能要回來,他要是不給的話,你告他工作兩月還不籤合同,他是要付兩倍工資的,這樣他更不合算。可能你現在所在公司老闆法盲吧。這種事情只要你走正規途徑,一定能贏,仲裁在哪你可以在百度裡查,肯定能查到,或者打114。不要耽誤自己前程,當斷即斷,祝你好運!
Q3:辭職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你只用問他懂不懂勞動法。沒有老闆強行要求員工不能辭職的,另外他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支付你過去工作時間的雙倍工資。這是勞運法裡有規定的。
辭職的話,如果你未過試用期,需要提前一週告訴你的上司;
如果是已過試用期,需要提前一個月告訴老闆
否則按勞動法,你需要賠償公司代通知金。最高是一個月的工資,相反公司辭退掉你,沒有通知也是需要這樣賠的。
Q4:想辭職不幹,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 “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了以上兩點,就可以解除了。 呵呵,這個搞笑了,合同是雙方簽訂的,當然應該給你一份的,單方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那你們就屬於沒有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那就不用更不用理他了,都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在就可以走人,如果他不發給工資,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要是證明你丟失了,需要用人單位舉證的。你想想用人單位有沒有這樣的證明。
Q5:老闆如果不讓員工辭職怎麼辦?
為難你又不讓辭職?是你工作中有什麼不到位的地方吧,先反思一下自己為好,為難自己的員工並不能給自己創造價值,老闆又不傻,不讓你辭職說明沒放棄你,加油!
Q6:如果我不想工作,想辭職了,可老闆不讓你走怎麼辦?
不會吧!
這樣,既然你實在不想留下了,那麼這樣,反正以前都忍了那麼久了,在忍一段時間有什麼大不了的?月末拿了工資,就寫辭職信吧。這樣是損失降到最低的情況了。如果你簽了合同,你還得交違約金~~苦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