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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鉴定机动车标准

Q1:电瓶车达到了机动车标准,事故大队说雅迪这款电动车市属于安徽省非机动生产的,不给做非机动车鉴定

电动车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就不属于非机动车,到哪里鉴定也是机动车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车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得超过40公斤,电池电压不得超过36V,最大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电机公里不得超过240W,必须配备辅助脚踏板
以上任何一条超标都不属于非机动车

Q2:交通事故后怎样要求鉴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第37的规定,交警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因此,可以向交警提出申请,要求对该电动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
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纯正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在20km/h以内,整车质量在40kg以内。
而那些时速大于50km/h的,是电动摩托车;时速在20km/h~50km/h之间,或者整车质量在40kg以上但时速不大于50km/h的,是轻便电动摩托车。这两者都是机动车。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如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机动车)的区别。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摩托车的定义其中写到: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为摩托车,但其中并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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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界定电瓶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个人认为:载货三轮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
参考如下:
如何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范围?
文/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法条释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电动三轮车。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并不十分科学,把许多实质上的机动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而列入了‘非机动车’之列。且上述车辆的行驶目前并不需要驾驶证,不经任何训练的人就可驾驶,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将之排除在机动车之外,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国家对机动车的界定就比较科学,如德国,首先以‘非人力’为基准,再以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为基准作排除,也就是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非人力驱动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对一些性质存在争议的车辆,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以参考此划分标准作出性质认定。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对于二轮电动车,特备是大小、重量和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的,如果与行人及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需要特殊保护的,在个案中也可适当作些突破,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其为机动车。
■参考文献
《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

Q4:电动车鉴定是否为机动车,电动车有脚踏板,但没有链子,可以鉴定为机动车吗?有无脚踏板是先决条件吗?一

这是相关的法律你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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