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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

Q1:待转销销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财会2016年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有了重大变化,引入了“待转销项税额”这一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该二级科目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例如: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会计处理为: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最后一年末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这里的“待转销项税额”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当然,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财会[2016]22号文中关于报表列报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需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不是在“应交税费”中披露。

之所以租赁业会产生该差异,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6号文同时还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7年58号文将其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Q2:待转销项税额什么意思

销项税的功用有两种,一种是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不可抵扣销项税。在未确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前,都是处于待确认状态。
可抵扣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购进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但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月24日的财税[2005]28号《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
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增值税计入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XX税额)“

Q3:怎么理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学过注册会计师税法的考生会感觉到自己经常在计算增值税的地方发懵出错,看着自己好像都会了其实一做题就现原形,比如很多考生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的进项税额记错。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解释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额。

【解释2】上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解释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其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1】非损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解释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解释3】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程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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