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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有什么规定

Q1:吊销营业执照有什么规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Q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规定有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公司依法成立后,上述三种资格同时产生。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这三种资格是否同时消灭呢?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市场主体资格当然消灭。 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因为此时公司的债权债务还未清算,在清算期范围内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到清算结束,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终止”是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并不是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Q3:有关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地方人民法院的请示中答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这使得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系人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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