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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应承担哪些费用

Q1:工伤赔付里单位和保险基金分别承担哪些费用?

问这些费用都是单位出的吗?工伤保险赔付哪些?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能追究受伤员工的“违章操作”责任。该赔偿应由社保部门承担,但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你提到的项目都属于工伤赔偿责任范围内。 我该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吗?该承担哪些经济损失呢?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追究受伤员工的“违章操作”责任,不等于说不追究财产损失的责任,所以,单位可以追究经济损失。但只能是有依据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部分。不可计算的损失为没有证据,不能赔偿;间接损失不适用赔偿;说是一部分,是因为员工的“违章操作”是与单位的管理制度不严格有关的,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Q2: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

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Q3:工伤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费用?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工伤赔偿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Q4:公务员工伤,所在单位承担哪些费用

如果真的认定是工伤,单位首先承担医疗费用。然后在停工留薪期的所有工资待遇津贴不变,照常发放。最后,如果伤残较重,经鉴定达到十级以内,单位还要承担相干费用(可以参照新工伤不保险条列赔付)。

Q5:一级工伤单位需承担哪些费用

【工伤一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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